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業東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長榮
原告與被告鈦豪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3,06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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