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69號
KSDV,110,補,569,202105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   告 許茂坤 
原告與被告王富星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