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64號
KSDV,110,補,564,202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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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湯淑妗 


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嵩森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裁定禁止相對人為特定處
分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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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