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賺錢A計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安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元程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6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