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印鑑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98號
KSDV,110,補,498,202105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萬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日富 
被   告 洪曉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
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1/1頁


參考資料
萬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