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朱鍾勛
黃美英
上2 人共同 劉家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 杰律師
黃鈺玲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銀霞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各應繳納如附
表「應繳金額」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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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原告 │請求金額 │應繳金額 │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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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朱鍾勛 │8,000,000 元│80,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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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黃美英 │2,000,000 元│2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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