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0年度,482號
KSDV,110,審訴,482,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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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48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李淑妃律師即張振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 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 裁定(110 年度補字第306 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429元,此裁定於110 年3 月30日 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 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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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