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保險字,110年度,14號
KSDV,110,審保險,14,202105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保險字第14號
原  告 羅菊芳

     羅彩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 以110 年度補字第438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 正,此裁定已於110 年5 月3 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