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郭幸宜(即郭張梅雀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郭幸宜(即郭張梅雀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
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
之文件影本;如全部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請提出未拋棄繼
承之證明文件。
四、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