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162號
KSDV,110,司催,162,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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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姚清進 
 
上聲請人姚清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
  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
  款單繳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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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