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148號
KSDV,110,司催,148,2021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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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誌豐家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標 
 
上聲請人誌豐家電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代收入傳票)。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
  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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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誌豐家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