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86號
債 權 人 黃添六
債 務 人 洪惠玲
債 務 人 劉松山
一、債務人洪惠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劉松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