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986號
KSDV,110,司促,9986,2021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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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86號
 
債 權 人 黃添六 
債 務 人 洪惠玲 


債 務 人 劉松山 


 
一、債務人洪惠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劉松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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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