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李順宗即城鈦工程行
債 務 人 李岱穎
一、債務人李順宗即城鈦工程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
零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李岱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順宗即城鈦工程行於108年10月25日,邀同
債務人李岱穎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20,000元,
借款期間為自108年10月25日起至114年10月24日止。詎料債
務人李順宗即城鈦工程行於109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
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
債務人李順宗即城鈦工程行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李
岱穎、給付之。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份、二、放款明細二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10年度司促字第9699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岱穎、李│自民國110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473854│順宗即城鈦│月25日起 │ │九點九八計算利│
│ │元 │工程行 │ │ │息。 │
├──┼───┼─────┼──────┼──────┼───────┤
│ 002│新臺幣│李岱穎、李│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106333│順宗即城鈦│2月25日起 │ │九點九八計算利│
│ │元 │工程行 │ │ │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岱穎、李│自民國110年3│至清償日止 │按期收取每期固│
│ │473854│順宗即城鈦│月26日起 │ │定金額為新臺幣│
│ │元 │工程行 │ │ │參佰元之違約金│
│ │ │ │ │ │,每次違約狀態│
│ │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
│ │ │ │ │ │數為三期 │
├──┼───┼─────┼──────┼──────┼───────┤
│ 002│新臺幣│李岱穎、李│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期收取每期固│
│ │106333│順宗即城鈦│月26日起 │ │定金額為新臺幣│
│ │元 │工程行 │ │ │參佰元之違約金│
│ │ │ │ │ │,每次違約狀態│
│ │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
│ │ │ │ │ │數為三期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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