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017號
KSDV,110,司促,12017,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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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1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債 務 人 和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福麟 
人          
債 務 人 陳銘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零陸萬肆仟貳佰貳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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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