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015號
KSDV,110,司促,12015,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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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015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林咸亨

債 務 人 楊宗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參仟柒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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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