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999號
KSDV,110,司促,11999,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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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9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吳調鎮 



債 務 人 吳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零玖萬零肆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5,567,101 │110年3月18日起│1.56%  │自110年4月18日起,其│
│  │元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
│  │     │       │    │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
│  │     │       │    │九個月為限。    │
├──┼─────┼───────┼────┼──────────┤
│002 │523,306元 │110年3月18日起│1.61%  │自110年4月18日起,其│
│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
│  │     │       │    │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
│  │     │       │    │九個月為限。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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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