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975號
KSDV,110,司促,11975,202105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陳瑛祺 
債 務 人 黃碩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
  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