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912號
KSDV,110,司促,11912,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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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1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債 務 人 東宏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榮忠 
人          
債 務 人 潘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柒萬伍仟捌佰玖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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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宏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