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1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債 務 人 東宏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榮忠
人
債 務 人 潘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柒萬伍仟捌佰玖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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