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5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楊中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貳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九
十六年六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自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九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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