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653號
KSDV,110,司促,11653,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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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53號
 
債 權 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代 理 人 陳柏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孟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蔡孟叡住所地在臺南巿將軍區,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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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