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614號
KSDV,110,司促,11614,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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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郭乃華 
債 務 人 曾令丞(原名:曾永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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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