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建豪
債 務 人 黃玉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柒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建豪、黃玉全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
101,77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緣債務人黃建豪
於就讀東方科技大學時,邀同案外人許月雲及債務人黃玉全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
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
目前為止尚欠本金101,77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詎屆期不為清償,
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8年7月20日止,共結欠新臺幣10
1,773元及自108年7月20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依雙方簽訂之
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
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
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
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
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
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
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
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2.15%)計算利
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
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債權人於民
國109年2月5日將上述101,773元轉列催收款。即自108年7月
20日起至109年2月4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自109
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
年8月21日起至109年2月4日止,按年息0.115%計算,自109
年2月5日起至109年2月20日止,按年息0.215%計算,自109
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詳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查,許月雲於民國105年12月7
日死亡,黃玉全、黃珊珊、黃凱羚、黃建豪、許致富、許月
霞,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繼承人,黃玉全、黃珊珊、黃凱羚
、黃建豪、許致富、許月霞已依民法1174條之規定為拋棄繼
承之意思表示。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
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
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153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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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玉全、黃│自民國108年7│至民國109年2│年息1.15% │
│ │101,773元 │建豪 │月20日起 │月4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月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玉全、黃│自民國108年8│至民國109年2│年息0.115% │
│ │101,773元 │建豪 │月21日起 │月4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2│至民國109年2│年息0.215% │
│ │ │ │月5日起 │月2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月21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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