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418號
KSDV,110,司促,11418,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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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41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陳長義 

債 務 人 陳忠銘 

債 務 人 陳忠坤 

債 務 人 黃陳錦玉

債 務 人 陳錦雀 

債 務 人 陳錦珍 

債 務 人 陳錦滿 

債 務 人 何素真 


債 務 人 何廷福 


債 務 人 何素玉 

債 務 人 何廷明 

 
一、債務人何素真何廷福何素玉何廷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何陳麗秋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長義陳忠銘陳忠坤
  、黃陳錦玉陳錦雀陳錦珍陳錦滿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台幣肆拾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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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