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9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劉朝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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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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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
│ │(新台幣) │ │(年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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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7,574元 │96年10月1日至 │19.71% │自96年11月2日起至97 │
│ │ │104年8月31日止│ │年5月1日,按年息百分│
│ │ │ │ │之1.971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民國97年5月2日起│
│ │ │ │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 │ │ │ │,按年息百分之3.942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 │ │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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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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