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317號
KSDV,110,司促,11317,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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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1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洪莎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肆仟
  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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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