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4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潘麗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萬參仟壹佰陸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捌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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