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714號
KSDV,110,司促,10714,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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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14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或清
  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如有,應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
  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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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