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14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或清
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如有,應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
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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