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556號
KSDV,110,司促,10556,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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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洪雅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捌佰叁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雅妮於92年12月2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5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雅妮  │自民國95年05│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233708│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     │月1日起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洪雅妮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82138 │     │3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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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