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554號
KSDV,110,司促,10554,202105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5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詳富(原名:王在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
  及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詳富(原名:王在利)於民國91年10月02日向聲
  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
  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
  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
  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