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342號
KSDV,110,司促,10342,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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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4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簡建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柒拾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
  壹拾伍萬零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新台幣參拾壹萬壹仟陸佰參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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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