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093號
KSDV,110,司促,10093,202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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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9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鄭峻杰 
債 務 人 海貿行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天瑞 
人          
債 務 人 吳承佑 

債 務 人 許愛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柒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佰壹拾萬伍仟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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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貿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