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14號
原 告 黃佳沄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興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附表所示各項目之合計金額新
臺幣(下同)545,4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惟依
前揭法律規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項目金額共計108,530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即740元(
計算式:1,110 元×2/3=74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5,210元(計算式:5,950元-740元=5,2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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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目 │ 金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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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0 年3 月份薪資差額 │ 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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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10 特休未休工資差額 │ 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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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 年至109 年特休未休│ 53,450 │
│ │工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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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資遣費差額 │ 44,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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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久任獎金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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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9年度年終獎金 │ 36,870 │
├──┼───────────┼─────────────┤
│ 7 │精神慰撫金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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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54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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