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14號
KSDV,110,勞補,114,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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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14號
原   告 黃佳沄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興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附表所示各項目之合計金額新
臺幣(下同)545,4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惟依
前揭法律規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項目金額共計108,530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即740元(
計算式:1,110 元×2/3=74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5,210元(計算式:5,950元-740元=5,2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
│編號│   項目      │ 金額(新臺幣/元)    │
├──┼───────────┼─────────────┤
│ 1 │110 年3 月份薪資差額 │ 3,400          │
├──┼───────────┼─────────────┤
│ 2 │110 特休未休工資差額 │ 6,800          │
├──┼───────────┼─────────────┤
│ 3 │106 年至109 年特休未休│ 53,450          │
│  │工資         │             │
├──┼───────────┼─────────────┤
│ 4 │資遣費差額      │ 44,880          │
├──┼───────────┼─────────────┤
│ 5 │久任獎金       │ 100,000         │
├──┼───────────┼─────────────┤
│ 6 │109年度年終獎金    │ 36,870          │
├──┼───────────┼─────────────┤
│ 7 │精神慰撫金      │ 300,000         │
├──┴───────────┴─────────────┤
│  合計            545,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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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興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