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05號
原 告 鄭容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台幣(
下同)157 萬6,7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642 元,暫免
徵收裁判費2/3 即1 萬1,095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
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47元(16,642-11,095=5,547),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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