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10年度,5號
KSDV,110,再易,5,202105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王俊智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保證金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
費,同法第77 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
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
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 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定意旨)
。查再審原告就前開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按前訴訟程序就
再審原告部分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35 元
(計算式:本訴部分189,702 元+反訴部分485,333 元=675,03
5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1/1頁


參考資料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