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10年度,8號
KSDV,110,事聲,8,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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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8號
異 議 人 傅慶旺 


相 對 人 傅學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0 年
1 月1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109 年度司聲字第1333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確定後,相 對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然原裁定漏列異議人及同案共同 被告傅慶泉傅昆達傅仁聰傅詠霖等人所共同支付之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 24,221元、第二審鑑定費用166, 900 元及第三審律師費(尚未經最高法院核定數額),故原 裁定顯有不當,爰依法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重新 製作計算書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 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 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 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 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 第92條、93條亦規定甚明。蓋於他造遲誤法院命提出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期間 之情形,法院即無從審酌他造於本案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從而法院僅能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至法院所為裁 定所確定之總額,並非就該訴訟所生之全部費用,因此,他 造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不因遲誤期間而受影響 ,此乃當然之理。
三、經查:




㈠、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959 號判決,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 院)以101 年度上字第323 號判決、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 字第2141號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嗣經高雄高分院以 103 年度上更( 一) 字第23號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及發 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及同案共同被告傅慶泉各負 擔21分之2 ,餘由異議人及同案共同被告傅詠霖傅昆達傅仁聰負擔,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947號裁 定駁回確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向本 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 年12月 7 日函知含異議人在內之他造當事人,於文到7 日內提出費 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過院參辦,該函業於同年12月 4 日送達異議人,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異議 人迄司法事務官於110 年1 月13日作成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 時,未具狀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前揭說 明,自得僅就相對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本院司法事務官依 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主文所示負擔標準,依相對人一造支出之 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第一審複丈費9,600 元、第二審證 人旅費548 元、更一審鑑定費60,000元、發回前第三審裁判 費24,220元、發回前第三審律師酬金40,000元,合計支出共 150,515 元,核定異議人及同案共同被告傅詠霖傅昆達傅仁聰應各給付相對人30,461元,同案共同被告傅慶泉應給 付相對人14,335元,及均自該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並無違誤。
㈡、至異議人雖主張其與同案共同被告傅慶泉傅昆達傅仁聰傅詠霖有共同支出第二審裁判費24,221元、第二審鑑定費 用166,900 元及第三審律師費(尚未經最高法院核定數額) 等費用,亦應列入裁判費用等語。惟依前揭說明,異議人既 遲誤本院命提出計算書、交付相對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之期間,本院即無從審酌異議人於本案訴 訟中支出之訴訟費用,而僅能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 項本 文規定,就相對人一造之支出之費用部分裁判之。異議人執 上開理由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本院上開裁定所確定之金額,並非就該訴訟所生之全部 費用,異議人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不因遲誤原 裁定命提出之期間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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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