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健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東輝、許秀戀間因109 年度金字第 13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不服,則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6,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
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