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79號
KSDV,109,重訴,179,2021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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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政富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政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政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174,00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469,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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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