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29號
KSDV,109,訴,929,2021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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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莉芳生活美學館即柴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先艾吉生技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 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倘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4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
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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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吉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