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號
KSDV,109,訴,20,20210510,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阮冠華 


被 上 訴人 阮惠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月11
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 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138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此裁定已於同年4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 人迄未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 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