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696號
KSDV,109,訴,1696,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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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96號
原   告 李淑婷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劉建畿律師
      林宜儒律師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 高佩辰律師
      林歷彥 
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 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於同法第24條第1 項、第26條之規定 自明。是以,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 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當事 人間經合意定管轄法院後,即由該合意管轄之法院取得管轄 權,除當事人不以該合意管轄為抗辯,並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外,其他法院就該合意管轄之事項即喪失管轄權。又所謂「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係指該法律關係本身,或由 該法律關係而生之各種權利義務關係而言。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所訂立之承攬契約書(下稱系爭 契約)第3 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即佣金,核屬因 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生訴訟,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另因 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觀諸系爭契約並無 約定業務招攬之地點,且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及交通網路均 快速及發達之臺灣,保險業務之招攬並不以特定區域為限, 本件亦無特定債務履行地之情形。又系爭契約書9 條已約定 ,因該契約所生事項涉訟時,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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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