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57號
KSDV,109,訴,1457,2021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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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57號
原   告 徐榮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秉驊等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 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有法 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 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第11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規定。二、查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表明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即法 條規範作為請求權基礎)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9 日裁定命原告補正後,原告以起訴補正狀記載:原告所擁有 的眷舍高雄OOOOOO000號,黃秉驊禹志霖宋鍵和 等人,以偽造不實的文件向軍方詐領原本屬於原告的眷舍拆 遷補償金新台幣(下同)3,459,495元,原告請求排除侵害 ,將此筆款項3,459,495元歸還本人;本件再開辯論庭,請 簡士偉黃秉驊禹志霖宋鍵和張張明全體一同到場; 簡士偉在明知本案冤情很大的情況下,以權勢強拆本人眷舍 ,致使本人身心遭受極大痛苦,究責到底等語,除未表明對 被告黃秉驊禹志霖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外,起訴補正 狀之內容記載請求簡士偉宋鍵和張張明一同到場,有無 追加該3人為被告之意思?如有,請陳報簡士偉宋鍵和張張明之年籍資料,及對簡士偉宋鍵和張張明提起本訴 之訴訟標的暨與訴訟標的相對應之原因事實各為何?對各被 告請求之金額各為何?如係共同給付,請一併陳報補正。三、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另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 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應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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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