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58號
KSDV,109,訴,1358,2021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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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輕軌線上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維真 
訴訟代理人 黃亦爵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邱梓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梓榛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
訴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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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