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仕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京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5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
納到院,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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