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114號
KSDV,109,訴,1114,2021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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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仕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京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5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
納到院,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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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京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