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36號
KSDV,109,訴,1036,2021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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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俊源 
      黃光陽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何佳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1036號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032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8,,9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
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且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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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