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85號
KSDV,109,建,85,202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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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5號
原   告 國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山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複代 理 人 莊頌瑞律師
被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騰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444萬2,115元
  本息,嗣具狀擴張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12萬5,318元本息
  。請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12萬5,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萬1,14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萬5,055元,尚應
   補繳5萬6,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追加之訴。
(二)原告追加請求綠山線變更設計數量-CLSM、綠山線變更設
   計-預鑄手孔材料部分,因原證13-1、17均僅有原告所列
   之計算式及幾張通車照片,請於繳費後7日內補正該追加
   請求之對應證據及單據,並輔以文字說明,以免延滯訴訟
   。
二、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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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