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5號
原 告 國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山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複代 理 人 莊頌瑞律師
被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騰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444萬2,115元
本息,嗣具狀擴張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12萬5,318元本息
。請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12萬5,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萬1,14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萬5,055元,尚應
補繳5萬6,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追加之訴。
(二)原告追加請求綠山線變更設計數量-CLSM、綠山線變更設
計-預鑄手孔材料部分,因原證13-1、17均僅有原告所列
之計算式及幾張通車照片,請於繳費後7日內補正該追加
請求之對應證據及單據,並輔以文字說明,以免延滯訴訟
。
二、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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