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21號
KSDV,109,勞訴,21,2021050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牛威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確認上訴人與被上
訴人間僱傭關係存在。三、被上訴人應自收受民事聲明上訴狀翌
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6,227
元及其利息。四、被上訴人應自前項期間內,按月提繳5,256元
,至上訴人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上訴
人上開聲明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
致,且均係以第一項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是訴訟標的價額,應
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又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
額,因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應推定其存續其間至法定僱傭關係
期滿為止,而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勞工強制退休年齡為
滿65歲,上訴人為61年12月6日生,於勞動契約終止日即109年3
月31日起,距其年滿65歲,尚可工作之期間超過5年,其第一項
聲明即應以5年之薪資收入及退休金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上
訴人主張其每月薪資為86,227元,被上訴人每月應提繳之退休金
為5,256元,兩者合計91,483元,則其於上開期間之薪資收入及
退休金提繳總額為548萬8,980元【(91,483元×12個月×5年)
=5,488,980元)】,其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較第二、三
項為高,應依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定之,原應徵收之第二
審裁判費83,02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先行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7,67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