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547號
KSDV,109,勞執,547,2021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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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黃景本 
相 對 人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志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聲請人曾施金枝」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黃景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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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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