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9年度,13號
KSDV,109,保險,13,2021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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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3號
上訴人即原告張守仁之承受訴訟人
      黃艷祝 
      張永樺 
      張瀞之 
      張永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1
0 年4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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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