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81號
原 告 蕭敏華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吳軒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被 告 王志和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志仁
被 告 劉月錦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繼承人王耀輝間就附件所示股份之贈與契約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劉月錦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 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 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 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其與被繼承 人王耀輝就附件所示股份之贈與契約存在等節,為被告劉月 錦所否認,而原告與王耀輝間贈與關係是否存在,攸關被告 三人有無將該等股份變更登記之義務,並得藉由確認判決予 以釐清,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原告提起本訴自有 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耀輝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將如附 件所示股份贈與原告(即王耀輝之媳、被告王志仁之妻,下 稱系爭契約)。嗣王耀輝於107 年3 月13日死亡,原告遂向 其繼承人即被告三人請求辦理該等股份之變更登記,詎被告 劉月錦竟否認系爭契約之存在,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並聲明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王志仁、王志和陳稱: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㈡被告劉月錦則以:王耀輝並未將如附件所示股份贈與原告, 系爭契約書係遭變造,縱認王耀輝有將如附件所示股份贈與
原告,王耀輝事後亦已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請撤銷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訴字㈡卷第54頁): 系爭契約書中「王耀輝」之簽名為王耀輝本人所書寫,贈與 要旨則由被告王志仁所書寫,簽名欄「蕭敏華」之簽名為原 告本人所書寫。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系爭契約書記載:「我王冠鋁業公司的股票131,775 股給敏華」等內容,右下角由右至左則分別有王耀輝、原告 、被告王志仁之簽名等節,有系爭契約書(審訴字卷第17頁 )為證,而上開簽名確為王耀輝、原告、被告王志仁本人所 書寫乙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前揭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參照 ),並有法務部調查局110 年3 月5 日調科貳字第11003119 220 號函暨所附鑑定書(訴字㈠卷第541 至545 頁)附卷可 稽,足認王耀輝與原告間之贈與契約存在,至系爭契約書固 將「受贈人」誤載為「見證人」,然觀諸「我王冠鋁業公司 的股票131,775 股給敏華」等內容,可知王耀輝將該等股票 贈與原告之意思,實甚明確,該等誤載自無害王耀輝與原告 間之贈與契約存在。又原告主張:王耀輝與原告簽立系爭契 約書時,王耀輝有當場撥打電話給訴外人即王冠鋁業股份有 限公司財務經理蔡瓊華等語(訴字㈠卷第38頁),固與證人 蔡瓊華於言詞辯論時證稱:「(是否在106 年間曾經接過王 耀輝的電話,請你幫忙辦理股票過戶的事情?)沒有」、「 (106 年12月29日大約上午10時到11時,王耀輝有無打電話 給你?)我不記得了」等語(訴字㈠卷第527 至528 頁)似 有不符,然證人蔡瓊華之證述時間距離系爭契約成立時間已 達三年以上,考量人類記憶能力之限制,實難期待其就三年 以前有無接到電話乙節能為鉅細靡遺之證言,況王耀輝有無 當場撥打電話給蔡瓊華,與系爭契約是否存在亦無絕對關聯 。從而,原告主張:王耀輝與原告間就附件所示股份之贈與 契約存在乙節,足堪信為真實。
㈡至被告劉月錦固抗辯:被告王志仁係在王耀輝簽名後始填寫 贈與要旨,即系爭契約書係遭變造云云,既經本院闡明後( 訴字㈡卷第54頁)仍不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遽採。而被告 劉月錦雖又抗辯:縱認王耀輝有將如附件所示股份贈與原告 ,王耀輝事後亦已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請撤銷云云。然贈 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民法第419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而被告劉月錦既已自承:「(『如認』王 耀輝確有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有無到達原告〈 民法第419 條第1 項〉?)目前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等語(
訴字㈡卷第53頁),自難逕認王耀輝業已撤銷其贈與之意思 表示。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如本判決主文 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 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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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公司名稱│股數 │贈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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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冠鋁業│131,775 股│106 年12│
│ │股份有限│ │月29日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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