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梁液樹
顏清榮
劉麗琴
呂麗照
王熙熙
何美智
被 告 張天垣
陳鳳嬌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10年度自緝字第2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就上開刑事案件為
被告免訴之諭知,本應駁回原告之訴,但原告之自訴代理人已請
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聲請狀1份可稽,依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瓊芳